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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保健食品需持證經營 請盡快辦理相關證件
2018.12.25

文章来源:由「百度新聞」平台非商業用途取用"http://nb.zjol.com.cn/system/2017/03/01/021455021.shtml"

  浙江在線-寧波頻道3月1日訊(浙江在線記者李華通訊員鄧封偉宣文)2月28日,寧波市市場監管局發布《關于全面推進和加強保健食品持證經營管理的通告》,自即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未持有經營項目中載有保健食品銷售字樣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的保健食品經營者需盡快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相關證件。6月1日起,未持有相關許可證的經營者將不得經營保健食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食藥監總局令第17號)、《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浙江省食品經營許可實施細則(試行)》等法律法規及文件的規定,保健食品銷售明確納入《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項目范圍,凡新申請保健食品銷售許可的,無論任何主體業態或專(兼)營,均應申領包含保健食品銷售許可項目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已持有《食品經營許可證》中無保健食品銷售許可項目的食品經營者擬從事保健食品銷售活動的,應按法規規定辦理許可事項變更后,方可銷售保健食品。另外,原持有《食品流通許可證》或《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食品經營者從事保健食品(比如:中國勁酒、椰島鹿龜酒等酒類保健食品、紅牛、樂虎、東鵬特飲、娃哈哈啟力等飲料類保健食品)銷售活動的,應于2017年5月31日前重新申領并取得含保健食品銷售許可項目的《食品經營許可證》。  《通告》還強調,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保健食品銷售許可項目的食品經營者設置的經營場所、食品貯存場所均應在寧波市域范圍內;食品批發經營者應有食品貯存場所;互聯網食品經營者等特殊類型僅有食品貯存場所的,視同為經營場所;對既無實體經營場所又無實體食品貯存場所的食品經營者不予保健食品銷售許可。保健食品經營者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經營許可證》,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  保健食品經營者即日起應依法向各區縣(市)、功能區行政服務中心市場監管局(分局)窗口或所在地市場監管所(分局)窗口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申領、變更等手續。  2017年6月1日起,任何食品經營者未取得含保健食品銷售許可項目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保健食品銷售活動。對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以及已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但無保健食品銷售許可項目等違反法律法規從事保健食品銷售活動的行為,寧波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予以查處。編輯:周松華

關鍵字標籤:米蕈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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